法律分析:
以下标准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才立案:_x000D_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_x000D_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条_x000D_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_x000D_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