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禁止性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5.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6.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