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上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构成传播传播淫秽物品罪,该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追诉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