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包人在实际施工人向其主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中,应注意询问实际施工人行使的是基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代位权,还是行使的是实际施工人的直接诉讼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没有经过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确认的损害赔偿、利息、违约金不能代位行使。在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中,因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