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1)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2)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行政划拨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行政划拨有以下特点:属于行政方式;属于无偿方式,不需要支付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长期的或无期限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