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则加倍核算之后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包含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
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依据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方法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断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核算。
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核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债款人没有清偿的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除一般债款利息之外的金钱债款×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实行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程序中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则加倍核算之后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包含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
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依据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方法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断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核算。
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核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债款人没有清偿的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除一般债款利息之外的金钱债款×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实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款利息自收效法律文书断定的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断定分期实行的,自每次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断定实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