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唯一规定是“证据确凿”,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
2、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行政复议法》只要求行政机关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而对申请人、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可否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予以明确。
3、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对于发生证据冲突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冲突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可供适用。由于责任机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办人凭借主观认识来决定证据的
取舍,难以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出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包括什么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维持决定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决定,以维持原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该决定作出要求行政行为符合的条件有: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正确;4.程序合法;5.内容适当。
第二,责令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如果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并且作出履行决定尚来得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决定。
该决定类型的作出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复议之前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请求;
2.作出该行政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3.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
4.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5.履行决定具有实际意义。
第三,变更决定
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四,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
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决定包括了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决定是对行政行为违法性质和违法状态的确定或认定。作出确认决定的情形,是原行政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使撤销、变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撤销、变更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驳回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举证加班费的成立的最有力的证据是什么
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过,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不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跨度较长,若要求用人单位一概提供相关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过于不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