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主任经常会碰到气哼哼的妻子,他们认为丈夫变心有外遇提出离婚,根本的原因是在于第三者的插足破坏,甚至有一些第三者非常的嚣张,公开的去向妻子进行挑衅、辱骂。在这种情形下,妻子都很希望知道能不能够要求第三者承担起破坏自己家庭的法律责任?能否向其索赔?
对于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然而,依据法理和综观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情况,普遍将第三者插足作为一个道德问题,而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我国目前《侵权法》的工作还在讨论之中,对于第三人破坏家庭权益方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现在的妻子们要求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在丈夫发生婚外情纠纷的过程当中,如果妻子其他的权益受到破坏,是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说妻子的名誉权、个人隐私权、生命健康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肖像权、财产权等等,如果都受到第三者的侵犯和破坏的话是仍然可以要求法律来保护自己,并且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一个赔偿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的,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法院支持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由非婚同居关系。“同居”与“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两者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在三个月上,而婚外情可能发生在一小时内,并且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与同居也是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