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2、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3、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4、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5、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法律依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
第五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审定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年度安置去向审定的范围和人数,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根据等移交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住房落实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安置去向审定工作按照军队审定、地方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和省级政府部门组织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