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播邪教、信奉邪教判什么罪
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进行邪教活动,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2、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会道门、邪教组织虽然也以倡导某种教义为本组织从事活动提供指导,但其教义与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相悖的。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利用了一些群众的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们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三、邪教组织犯罪有累犯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邪教组织有关的犯罪,犯罪分子只要符合累犯构成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累犯,如果破坏国家安全的,可以认定为特别累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