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从2018年2月起我院根据案情对部分案件诉讼费施行减半收取(按50%预收),立案大厅在计算诉讼费时标明应缴诉讼费金额、预收金额。收费室根据批办单标明的具体金额,收取并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预收票据。
2、对适用普通程序判决结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在案件宣判前和收费室联系确认后让当事人凭人民法院专用预收票据第三联到收费窗口补交未交部分的诉讼费,诉讼费全部交纳完毕后,收费室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结算票据。办案人员见结算票据后可宣判结案。
3、对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案件,无需补交诉讼费及退费的,在案件宣判前让当事人拿着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用预收第三联票据到收费窗口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结算票据。
4、对驳回起诉及移送的案件,退付预收诉讼费的案件,需携带退费单、裁判文书及预收票据办理退费手续。
5、对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只能减半一次(如反诉费已经减半收取不应退付)。
【法律依据】:
《关于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的有关规定》
一、民商事案件
(一)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从2018年2月起我院根据案情对部分案件诉讼费施行减半收取(按50%预收),立案大厅在计算诉讼费时标明应缴诉讼费金额、预收金额。收费室根据批办单标明的具体金额,收取并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预收票据。
(二)对适用普通程序判决结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在案件宣判前和收费室联系确认后让当事人凭人民法院专用预收票据第三联到收费窗口补交未交部分的诉讼费,诉讼费全部交纳完毕后,收费室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结算票据。办案人员见结算票据后可宣判结案。
(三)对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案件,无需补交诉讼费及退费的,在案件宣判前让当事人拿着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用预收第三联票据到收费窗口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结算票据。
(四)对驳回起诉及移送的案件,退付预收诉讼费的案件,需携带退费单、裁判文书及预收票据办理退费手续。
(五)对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只能减半一次(如反诉费已经减半收取不应退付)。
二、执行、非诉案件
执行案件受理费、非诉案件及保全申请费直接开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