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是否有未遂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现在有学者提出,既然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中包含着要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就意味着危害结果已经产生。而根据犯罪未遂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未得逞。得逞的含义就是没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也就是说,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未遂的形态是不存在的。
这种观点具有片面性,并没有真正地理解未遂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即使是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的未遂形态依旧是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从整个《刑法》的体系性来看,《刑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必须要求前后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在《刑法》总则之中,由于规定了犯罪的未遂的概念,而总则是对整个《刑法》启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也就意味着,无论是什么犯罪,其形态必然是包括着预备、未遂、中止。如果不承认不作为犯罪之中的预备形态,那么就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破坏。犯罪未遂的概念不应当仅仅在总则之中起着一个象征性的作用,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对那些未得逞的行为做出罪刑相适的价值判断。如果不做犯罪之中没有关于未遂的规定,不光是对体系性的破坏,更是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的违反,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
二是未遂形态不意味着什么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就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其犯罪行为未得逞。这种行为即使已经开始着手,只要出现的介入因素导致犯罪行为的中断,加上犯罪结果没有产生的话那么完全符合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停顿的点,当处于这种形态的时候,不意味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相反,危害社会的结果早已经产生。因此符合不作为犯罪之中,不作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三是就是危害结果的理解问题。反对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存在未遂的学者认为,未遂的定义和危害结果的存在是矛盾的。这种观点看似符合逻辑,但是经不起推敲。根据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概念,我们发现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杀人。那么在这个犯罪之中到底有没有危害结果的存在,结论是肯定的。由于长时间脑部缺氧而导致精神问题,不能正常地思考。那么这里产生的危害结果就是对被害人人身肉体的伤害。同时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那么就产生了未遂和危害结果并存的这么一种状态。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在理论界普遍认为不作为犯罪是存在未遂状态的。不作为犯罪是违反相应的义务,例如法定的救济义务或者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等,在实务中要加以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