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一、质权是什么意思
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吗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
1、生效的条件不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名称不同,质押的财产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符合股权出质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股权出质的条件是:1、股权出质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2、出质人是股权的合法所有人;3、未与质权人协商或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质的股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