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强制婚检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它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全国一道推行自愿婚检,取消了强制婚检。但取消强制婚检,并不等于取消婚检,因为婚检是为了男女双方的幸福。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提倡婚检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