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仲裁也称公断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确立了我国的经济纠纷仲裁制度,同时实现了仲裁制度由行政仲裁向民间仲裁的突变。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原则及公平合理原则。而其中自愿原则被认为是仲裁的“灵魂”。
自愿原则来源于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而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源于被视为合同法“灵魂”的“契约自由”原则,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却产生了溢外效应,在其他领域获得了新的生长土壤。国际私法中,在决定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中,有主张契约准据法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意思自治”理论或称“当事人自治”说。在程序法中,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也可以当事人的意思作为根据,即协议管辖,也称作“当事人意思自治”。除此之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逐渐渗透到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在诉讼及诉讼外纠纷处理方式上,其结果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对于纠纷的解决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意思自治的主旨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意思自治离不开契约,当事人的自我意志、自主选择都应当以契约为载体。仲裁制度也不例外,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都是契约的主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