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所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权,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3、质权是转移质物所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者合法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给债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