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也就是说关于脚蹬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最小驾驶年龄为12周岁,小于12周岁的一律不准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小驾驶年龄为16周岁,小于16周岁的一律不准在道路上驾驶。
比如,14岁的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横过马路了时候,与正常行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经事故责任认定,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张某(14岁)不满16周岁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管部门提醒:
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家长、法定监护人要依法行车走路,文明参与交通,不得让未年满12周岁儿童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让未年满16周岁少年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以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一、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交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他方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