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第二、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第三、借款的归还
第四、质押
一、质押物或权利、担保范围
二、质押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质押物或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或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在30天内恢复质押物或权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四、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由借款人、质押人负责在三十日内依法向法定部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或其他出质手续。
五、应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借款人、质押人拒绝办理质押登记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如需移转质物占有,出质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质押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六、质押物或权利的保险、鉴定、登记、公证和评估等费用全部由借款人、质押人承担。
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决算,行使质押权:
1、质押人所提供的质押物或权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的;
2、借款人或者质押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由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况;
3、借款人、质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
4、贷款人与质押人协商一致。
八、即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的质押效力不受影响。
九、担保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质押人同意,本合同的质押效力不受影响。
第五、质押物或权利的投保
第六、借款人、质押人的承诺和义务
第七、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违约责任
第九、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第十、法律适用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附件
l、借款申请书;
2、质押物品或权利清单;
第十二、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十三、其他信息
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和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和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质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和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地点与合同签订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