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一、债务承担的效力是如何
债务承担的效力是: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
3、从债务中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债务。
二、债务能否转让
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转让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第三承担还款义务,原债务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债务有效,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除的,即使当事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也不起作用;
2、转移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协议;
4、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