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电警棍、电击器、自卫器等具攻击性器材,属于有危险性的国家管制物品。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物品并进入公共场所的,应予以没收并可同时处以拘留、警告及罚款等处罚。 但在实际生活中,拥有电棍一类警用器材的人并不在少数,甚至在司法部门门口就可以买到。所以可以看出,相关管理部门对此是持默认态度的。只要该器材不被用于非法用途或没有他人举报,则一般情况下司法部门是不会过问的,这是典型的“民不举,官不究”。 同时在这里也要提醒你一下,对电棍的使用和保管,必须严格注意。一旦发生任何意外,你都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