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参保范围为:县(市)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逐步完善特殊疾病门诊政策,健全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给予政策倾斜,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政策统一、基金共济、分级管理和运行一体的工作模式,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四、时间进度
2015年底,出台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各县(市)做好市级统筹准备工作,并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6-2017年,实现双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各县(市)“四统一”,即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2018年,力争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