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港澳通行证怎么办理
港澳台通行证可以办,但是临时通行证不能办。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人递交申请。2、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赴港澳签注决定,并将相关数据推送制证部门;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赴港澳签注决定,制作《不予批准签发出入境证件决定书》送达申请人)。4、制证(制作《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打印赴港澳签注)。
佛山居住证怎么办理港澳证
申请材料 非本市户籍居民 广东省内户籍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广东省外户籍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佛山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在我市工作的省内户籍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 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免交居住证)。 在我市就业就学的非佛山户籍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非佛山户籍就业就学亲属连续缴满一年以上社保或登记备案人员工作证明(工作证等)、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与就业就学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 交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注: 如办理个人游签注仍需提交佛山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交验军官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 暂住本市的华侨 交验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交验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办理地址: 佛山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办证大厅
临时港澳通行证怎么办理流程?
港澳通行证没有临时的,所以不能办理。
一、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
1、携带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后按期返回。
4、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二、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办理港澳台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准备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张(可清晰辨认、反正面在同一页)2、两寸彩色白底光面护照照片4张(三个月内近照)3、认真详细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亲属及自身情况如实填写,写清接待单位,目前党政军要职者尚不可申请 个人往来港澳通行证旅游签注(G)发给赴香港或澳门进行个人旅游的申请人持个人旅游签注,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出境赴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该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四种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申请手续:1.受理机关: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2.提交大一寸(48mmX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照片2张。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临时港澳通行证如何办理流程?
港澳通行证没有临时的,所以不能办理。
一、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
1、携带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后按期返回。
4、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二、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