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共同同意是国际法的根据”,国际法形成过程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与斗争的过程,也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体现其意志,相互协调的过程。换言之,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可以依据既有的禁止性规范、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习惯法为基础,创造性地实践对破坏世界和平的战争发动者施以惩罚,而国内法却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统一立法的方式生产对国民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法律,基于这样有区别的立法方式,在国内法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是十分自然的。
【法律依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十八条 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该当事国发生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