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标准通常是:1、大面积或持续而长期地把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这种行为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可考虑以本罪论处;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用,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不按该罪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