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会调解。离婚调解是离婚的必要前置程序,因为法院希望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说服或教育,唤醒离婚者对家庭的责任感或依恋感,更好地维护家庭的稳定。这是对婚姻的情感和道德补救。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和街道组织在起诉前进行了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说服和教育双方,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批评有过错的一方,疏导无过错的一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