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依法通知被告应诉。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通过电话与被告沟通开庭时间,若联系不上对方可能会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国内公告送达程序期限为六十天,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确定开庭时间后,若对方依然不到庭,法官有可能会择期再开庭,再次送达,不排除再次公告送达的可能性,若开庭时间被告依然不到庭,法官有可能会缺席判决,准许您双方离婚,若孩子一直由您抚养,则孩子继续由您抚养,财产方面不会给您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第十条 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