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安乐死( euthanasia)源于希腊文,原意指无痛苦的死亡,现在是指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已无救治希望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自己或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鉴定和法律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结束生命的全过程。在我国,虽对安乐死尚未立法,也未颁布过有关政策、条例,但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如有的医院拒绝收治晚期癌症病人,或是临终病人及家属主动拒绝治疗回家,表明病人、医生或家属已经对病人的生与死作出了抉择,属于被动安乐死。对此,人们一般都能接受,但对于主动安乐死,社会舆论有很大分歧。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