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跟被执行人执行和解的,法院是不会直接终结执行的,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和解协议,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跟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执行中止后还可以再恢复,但执行终结是不能恢复执行程序的。
执行和解后法院不会终结执行,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三、民事案件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法院会裁定终止执行,但是签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权利人的义务人自愿和解处理的,义务人就应该按和解协议履行应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