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合同里没有写包装怎么办
订立买卖合同时,包装方式是应具备的合同条款之一。包装方式是通用方式,还是其他方式,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做出仔细的规定。一般而言,对于货物的包装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双方约定的标准。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由此,我们可以获取以下几个信息: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时,按以下顺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通用方式进行包装;
(3)没有通用方式的,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认
1、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认
(1)双方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争议标的物确定履行地。标的是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约地;
(3)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4)其他标的,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所在地为履行地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订买卖合同的合意;
2、协商确定了价款、履行期限等重要内容;
3、签订了合同,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