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形下不能请求精神损失,但是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在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是可以同时主张的。《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的裁判,并不否认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并用,但考察两者的适用关系,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约定违约金时。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增加违约金而违约金低于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时;
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只要赔偿的总数不超过其实际损失即可。
(三)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和损失赔偿
违约和损失赔偿是不可以同时主张的,只有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请求违约方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否可同时主张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可以同时主张。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同时约定了的,只能择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