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群众可选择在直系亲属、好友的房产地址上落户。
1、业务包括市外迁入、市内户口迁移。
2、申请人可以不在落户的房屋实际居住。
3、在本市无房产的群众可以在直系亲属的房产地址上立户或入户。凭所有权人现场签署的同意落户书、无房产承诺书、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手续。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
4、在本市无房产的群众可以在好友房产地址的户口上入户。凭所有权人现场签署的同意落户书、无房产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办理手续。市内迁移只限单人单户,不包括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户口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