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双方都是外地户口,又都自愿离婚的:这种情形无法在深圳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要想离婚,途径有二:一是回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一是一方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相关居住证明的,可以在深圳的辖区法院起诉离婚,之后由法院调解离婚。这种方式离婚,其所需时间、法律效力与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完全一样。
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一方愿意离婚,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这种情形只能诉讼离婚了。诉讼时只考虑被告一方是否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如果满一年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则可向被告居住地的辖区法院起诉离婚,届时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离婚判决或不判决离婚;如果被告未居住满一年或不在深圳居住,那就只能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或深圳以外的其它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了。
一方深户另一方非深户,又都自愿离婚的:这种情形双方可以到深户一方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也可以非深户一方为原告,深户一方为被告(深户方做被告更方便),向深户一方辖区法院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当然双方也可以互换诉讼位置,只要非深户一方能够提供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即可。实践中,深户一方大多是近年来从外地迁入的户口,双方的结婚登记还是在外地,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大多被告知要回到原来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离婚不是必须要回到原来的登记机关登记,而是在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即可。遇此情况,除依法维权外,也可以省却麻烦,直接向深户一方辖区法院起诉离婚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