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时间规定:
1、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传唤询问的时间一般是十二小时,若是案情复杂,或者是特别重大的案情,也可以延长传唤的时间,但是最长的传唤时间是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在传唤涉案人员之后,有可能会直接拘留对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