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年身。”人这一生不可避免会犯错,如果是小错,及时改正也就好了,但如果是触及法律底线、威胁到其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错,那影响将不光在自身,还会给自己身边的人也带来负面的影响。
不管张三李四还是王五赵六,过去有过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留下案底,或者说有前科,未来发展便会受限,若是从刑法角度讲,构成“前科”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那如果是服刑期间再犯新罪呢?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服刑中重新犯罪,而不是以前科来定义。但不管哪种情况,累次触犯法律的后果都会相当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有前科的人,以前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再次犯罪的有从重处罚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前科消灭”与“无犯罪证明”也常常被提起,这些其实都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一些对员工要求比较严格的用人单位会在其入职前便提出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户口迁过,那开证明的话会更麻烦。
目前国内全国统一的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尚未成熟,也就给开此类证明增加了难度,但换个角度,也能看出社会对留下案底者的心理排斥,若只是一段时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倒还简单点,但很多地方要求的,是出生后至今就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绝对好公民。
关于前科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每个国家的法律根据实际情况总有区别。前科消灭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参考,但我国的刑法已经以法律形式强调了前科报告的义务,所以对前科消灭,应如何与时俱进以立法形式详细规定,还有很大的争议。
比如说职业为教师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若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那就丧失了继续站在讲台上教书育人的资格;
若是还没有取得资格却有心当教师,依照法律也是不能获取资格,相当于这条路对他而言已经完全是死路。
不过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会有一些特别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免除前款规定报告义务。
这类犯罪记录会被封存,除非是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严格遵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其余不得随意获取。
“案底”的概念很容易被混淆。刑罚,与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不一样的,曾因为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不视为有前科,相关档案资料会保存在公安机关,除非有办案需要。对学习工作影响没刑事处罚那么大,满足其他条件还是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但如果上升到了刑事处罚层面,进入档案留下案底,工作受到影响就是不可避免的,比如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就绝不可能让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来。
即使只是实施管制,而非关押,若判决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恢复后依然会受到此类限制。
若是留下案底,公务员这碗饭就不能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刑事处罚犹如一道鸿沟将这头与那头的人生活划成两块不同区域,事业单位之外,许多行业领域也会禁止留案底者的踏入,不得征集服现役,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故意犯罪前科记录不得从事拍卖师行业等等。
生活中,有过案底的人即使已痛改前非,也依然可能遭到排斥歧视,反对前科消灭的人群就是希望能划出一块与“犯罪人”隔离开来的生活范围,就业形势越严峻,留下案底就越容易处处碰壁,比如政审时,受过刑事处分也不可能通过录用考核。
尽管高呼建立完善前科消灭制度的大有人在,但短时间内人们必定是无法对有留案底犯罪行为者心无芥蒂的,在当今的社会,“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话并非说说而已,若是因此被社会排斥,加重心理负担心态崩溃的话,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甚至毁了自己一生也有可能。
还是那句话,法律是最低道德标准,无论何时,我们的标准都不应该低到视法律的作用如无物,尤其是故意犯罪,比如犯下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罪行,即使跳出法律范围,于自身而言也属于一种社会性的毁灭,会被人下意识“隔离”。
人生在世,凡事应当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为一时的冲动便犯下大错,法律本身也不是专为针对谁而存在,而是为了让人心中有一条底线,人是群居动物,既然生活在集体里,便应该遵守为集体安稳而制定的规则,若是以为凭自己可与整个集体所需利益对抗,实在太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