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有时带来的,可能就已经违反了法律,如果纯属恶搞他人而使用人肉搜索,不仅是对别人权利的侵犯,更是有损道德的底线。
1.从法律角度来说,人肉他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2.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以“人肉”命名,是因为它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
3.“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
4.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a.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b.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c.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d.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e.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f.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g.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h.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