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3.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4.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5.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6.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