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股权质押可以是审计或者是评估,这两者没有必要一起做。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股权质押需要评估才能通过。股权质押的评估要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对于上述股权价值减少的情形,应该明确股权价值如何计算,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计算,才能准确地判断出质后与出质前相比,股权价值在是否减少。
一、股权质押生效条件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二、股权质押是否说明公司缺乏现金
股权质押不能说明公司缺乏现金。股权质押是正常金融手段,有利于增加资本,提高效率,缺乏现金不是股权融资的唯一理由。且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股权质押不影响公司主要经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