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包括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