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首先是什么机关,公安机关首先是什么机关单位
1、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2、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想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政府集中采
政府采购是指在制定集中的采购目录后,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照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限额,而依法使用财政性资金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公安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具体有哪些
我国行政机关所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等。
什么是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
一、哪些刑事案件应该公开审理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公开进行。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其他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二、刑事审判程序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2、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