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财务管理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基金、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受托人一定比例的收入的资产管理活动。如果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给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无论盈亏都能获得固定的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归受托人所有等类似的委托人不承担损失或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是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但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和收益后的份额没有预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