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违约责任有效,违约条款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是对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最为基本的概括性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以下几点: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方法。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方法,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形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方法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方法,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