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吗

律师回答

2006年7月,**公司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20万的价格购买了**公司位于上地三街的一套房屋,**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公司须尽快办理房产证,并于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内将该套房屋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共同委托房产经纪公司办理过户,届时**公司须交齐房款;如**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该套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则须支付违约金4万元,届时是否续约以**公司的决定为准;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销售该套房屋,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合同签订后,**公司即委托了**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花费装修费6万元。两个月后,**公司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2006年10月,**公司的内部会议讨论了该房屋出售的情况,并在会议纪要上记载:“尚待解决的事项有:**公司和**公司签订的两份购房合同的处理事宜”。参加会议的六人均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其中包括**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李某。
2007年1月,**公司以欺诈为由起诉**公司,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中,**公司提出反诉,以**公司不履行过户手续为由要求判令解除该合同,后申请撤回反诉,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裁定准许撤回反诉。2008年1月,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公司上诉,一中院于2008年4月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07年12月13日,李沧区法律援助12348协调指挥中心接待了12名情绪激动的上访职工,要求区领导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经接待律师了解,12名职工系青岛某蔬菜副食品公司职工,2007年10月,公司通知他们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让他们到公司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后果自负。对此,他们认为公司不应单方解除合同,虽与公司多次交涉但无果,因此进行上访。为避免上访职工情绪进一步激化,尽快解决纠纷,援助中心迅速启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指派律师专门办理此案。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与公司进行沟通,到区劳动局了解12名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援助律师发现12名职工中,陈某等8人由于在1999年已经办理了失业手续,根据《劳动法》及青岛市的相关规定,失业前后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陈某等人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张某等4人初次就业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另外,在调查案情中,援助律师还了解到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难以再安排职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坚持续订合同不现实。鉴于案情的复杂性,援助中心专门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确定了办案思路和措施。
为做好上访职工的稳定工作,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发,引发继续上访,援助律师主动与12名职工进行沟通,掌握其真实想法和要求,帮助他们客观分析所在公司的现状,从法律角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商讨,并提出争取相应经济补偿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次调解,12名职工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同意与公司协商解决。在掌握了职工真实想法后,援助律师立即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与他们所在公司展开协商,最终,公司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建议,统一给予12名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就在案情有了很大转机的时候,双方又在补偿数额上产生较大分歧,公司只同意给每个职工12000元,陈某等8名职工认为太少而坚决不同意,而张某等4名职工则表示他们应当得到比陈某等人更多的补偿,使案情再次陷入僵局。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而且上访职工的意见出现不统一的情况,援助中心再次对案情进行了集体分析研究,提出了将整个问题化整为零、分批解决的调解方案。援助律师依据劳动法律法规,首先将陈某等8名职工作为第一批解决对象,与公司展开了调解,耐心讲解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反复协商,公司终于答应将补偿提高到每人20000元,对此,陈某等8名职工表示愿意接受。之后,援助律师又就另外4名职工的问题与双方进行进一步的调解,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张某等4名职工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如公司与他们解除合同,应当提高补偿标准,经援助律师的细心讲解和公司的利弊权衡,双方最终同意了每人30000元的补偿金额。援助律师主持双方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公司向陈12名职工支付补偿金同时,各职工也做出书面保证,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上访。至此,12名职工因劳动纠纷引起的上访案,在援助中心的细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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