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在职工申请赔偿的时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一般出现了工伤职工都是会去申请认定的,而如果在认定之后单位不认同这个结果,那么只好走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了,所以此时法院判决能否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呢?大家跟随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判决能否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
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工伤认定书的执行。
二、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工伤本人、伤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刑侦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如下一些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所以,法院判决能否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呢?根据已经掌握的资料来看,工伤认定的裁决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但是通过法院判决后支持原认定依据,那么此时法院的判决是可以当做工伤认定的证据的。而且正常的工伤认定是作出之日开始就已经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