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青岛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4、正式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8、出国(境)定居的;9、调离青岛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10、非青岛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青岛行政区离开本市的;11、在青岛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1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