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原房主拖欠的物业费应由原房主支付,如果拖欠产生纠纷可以通过物业交个保证金支付、中介垫付或者依法拒绝缴纳。如果付房款时留有物业交割保证金:为了避免原房主拖欠物业费赖账而产生纠纷,建议买方在办理过户前就要求卖方结清所有的费用,交接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且将这一条款写进合同。并且可以在付房款的时候留出部分尾款,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直到买卖双方物业交割顺利完成,买方才把这笔钱交付给卖方。若卖方恶意拖欠物业费,可直接用物业交割保证金支付物业欠费,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买方承担物业欠费经济损失的风险。如果没有没有留物业保证金:
(1)找中介。如果房屋是通过中介交易的,可以先行找中介垫付,让中介去找原房主追缴物业费,但是只要极少数中介公司可以做到。
(2)依法拒绝缴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因此,对于这部分费用的,如果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由原业主承担。物业与新业主之间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向原业主追缴,新业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物业公司现向新业主追缴拖欠的物业费是没有
一、物业合同到期后不续签需要承担物业费吗
物业合同到期不续签,一般不可以要求补偿。但如果业主或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或未决定自行接管,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可以要求支付该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