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结婚证不需要收回。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当场收回并发给离婚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