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赔偿违法扣押财产488284.80元的利息(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从扣押之日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支持、保护申诉人依法组成清算组,审计清算查封时库内实际标的。按审计实际标的赔偿请求人本金和利息(按银行定期利率计算)。申诉人不服XX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XX)桂法赔监诉字第XX号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提审纠错,决定书以申诉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签订了息诉承诺书为由,认定:“本案己经无继续审理及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必要”。这一认定违反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