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超过90天不办理失业申领登记的,视同自动放弃失保金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职工原单位于解除合同七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保险机构呈报名单,并核减单位和个人失保费缴费凭证手册。同时将职工个人档案送失业保险机构。
职工个人档案主要含:招工审批表、劳动合同书、录用通知单、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解除合同行文决定、失业保险缴费手册、养老保险手册、档案清单等。
经审核后,失业职工办理寄存档案手续。
三、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保金手续:
①职工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文决定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②一寸免冠照片4张;
③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④填报失业保险审批表、申领表、失业登记、求职表等。
按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每满一年享受二个月失保金,最长时间不超过24个月。(农民工缴费每满一年享受一个月)。
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另加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医疗补助金。
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另加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医疗补助金。
缴费时间在20年以上,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另加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医疗补助金。
农民工,生活补助金月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