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行业标准代号由主管的行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按照国家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