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刑事诉讼中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规定

律师回答
摘要:刑事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杂案件的期限可以延长,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甚至可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推迟审理。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延长期限仍不能终结的,也可再延长2个月。公安机关在掌握犯罪证据后,可将其提交给检察院审查,期间被羁押的违法主体不需要释放。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公安机关的职员,在受理刑事案件之后,若是已经掌握了违法者的相关犯罪证据,且认为这已经足够检察院开庭宣判了,那么就可以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检察院审查,在审查期间,已经被羁押的违法主体是不需要释放的,若是审查通过,等待开庭宣判就可以了。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推延期审理。同时,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在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延长期限的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此,公安机关在掌握相关犯罪证据后,应将其提交给检察院审查,审查期间被羁押的违法主体不需要释放,待审查通过后等待开庭宣判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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